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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美术学院学生住宿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4/8 8:54:39    点击次数:1052

 

 
第一部分:学生公寓管理
 
第一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集体住宿、休息和生活、学习的场所,宿舍生活是大学学习经历的一部分,是培养同学们互助互爱、尊重别人及培养集体主义观念和社会责任感的重要场所。学校向学生提供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住宿条件,并按规定收取住宿费用。
     第二条 凡住宿学生公寓者都必须自觉服从管理,遵守制度,支持管理人员的工作,协助管理人员搞好学生公寓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条 学生公寓的房间由学校根据学生管理需要统一安排。任何人不得随意挪动或调换房间,不得将床位转让给他人住宿,违反规定私自转让或转租寝室、床位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学生离校时或办理走读后应到物业服务中心办理退房手续。
第四条 学生在公寓住宿应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严禁无故不归宿。学生公寓实行周一至周五每晚23:00、周六和周日每晚23:30统一关门的门禁制度,学生须在统一关门前回到宿舍并按时就寝。因故晚归者应出示学生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由值班人员核实登记后方可进入宿舍。学生不得攀爬阳台、围栏、铁门等进入公寓。夜不归寝由物业公司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将结果报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和院系。
第五条  为了加强公寓的统一管理和方便男女学生的学习、生活,男、女同学实行分区居住。严禁在宿舍内留宿异性,违反规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条 各种动物是重要的病源携带者,将威胁公共卫生安全,在学生公寓内严禁喂养任何宠物,或带宠物出入。凡是在公寓内喂养宠物经教育无效,学校有权没收处理,同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条 非本公寓学生不得在寝室住宿,若因故必须临时住宿者应到值班室登记。
第八条 学生公寓内按统一规定配置的设施全寝室人员应自觉爱护,不得遗失和损坏,若有损坏和遗失须照价赔偿。
第九条 住宿学生应注意节约水电。学校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给予水电费补贴。学生应主动缴纳水电气费用,拖欠者将按规定收取滞纳金。
第十条  自觉爱护公共设施和消防器材,离开房间应关好水、电,使用燃气热水器的房间还须关好天然气。严禁破坏和私自搭接电源线路,严禁在床头自设台灯,严禁用电磁炉、电热毯、电棒、水乌龟、电饭煲、电炒锅、电冰箱、洗衣机等高耗能不安全设备。形成安全隐患甚至造成事故者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进入学生公寓应佩带校徽,携带学生证及有效身份证明,非住宿人员不得擅自入内,校外人员会客应在值班室登记,未经许可校外人员不得入内,违反者将送保卫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在住宿期间应提高警惕,妥善保管私人财物,避免丢失和偷盗,学生寒暑假离校和外出必须将宿舍钥匙随身携带,不得转借他人使用。贵重物品应交学生服务中心寄存或自行带走,否则造成的失窃问题,由学生自行负责。若发生贵重物品丢失和偷盗应及时报告管理员和保卫处。由于管理过错造成学生的财产损失应当由公寓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保持公寓秩序,不得在宿舍内高声喧哗,严禁在宿舍内酗酒、赌博,严禁在通道堆放杂物堵塞通道。
第十四条 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及学生管理、保卫处、公寓管理人员等有权进入学生寝室检查安全、卫生、实施管理职能。任何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第十五条 搞好环境卫生,爱护公共清洁,请主动将垃圾拎下楼,不准随地吐痰,乱丢果皮纸屑,乱倒污水、饭菜,不得随地大小便。违者除责令打扫外并报学生所在院系给予教育,情节恶劣者给予纪律处分。房间内不得乱涂乱画,退房时需恢复原貌。 
第十六条 学生张贴各种启示广告必须到指定位置张贴,不得随意张贴。严禁学生在公寓楼内从事一切商业活动,例如发放传单、微商、食品等。
第十七条 学生在窗台摆放花钵等物品应自行管理好,若坠地伤人其后果由学生自行负责。
第十八条 学生宿舍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阵地,深入推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进公寓,开展丰富多彩的思想教育活动,为学生成才营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
 
 
 
第二部分:学生走读管理
第十九条  严格校外住宿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原则上不允许学生自行在校外租房居住。因特殊原因需在校外租房的学生,由本人申请,学校审批后可以办理走读手续。
第二十条  走读办理范围
1、年满18周岁的毕业班学生;
2、其他因身体状况、健康原因等特殊情况不适宜群体居住学生。
3、凡办理走读的学生,必须确保正常参加学校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十一条  办理程序
1、在院系辅导员老师处领取《四川美术学院学生走读申请表》、《四川美术学院学生退房申请表》、《四川美术学院学生在学校指定宿舍外住宿安全责任承诺书》并按要求填写后提交申请。
2、各院系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签署院系意见后将《四川美术学院学生走读申请表》、《四川美术学院学生在学校指定宿舍外住宿安全责任承诺书》、《申请走读学生名单汇总表》交学生处进行审核;
3、学生处反馈审核意见和同意办理走读的学生名单;
4、经学校审核通过的学生凭退房申请表到物业服务中心办理退房手续。
第二十二条  学校将于每年5-6月集中办理走读。走读有效期为一年,第二年需继续走读的学生须再次申请.
第二十三条  已办理走读的学生,要自觉遵纪守法,遵守公共秩序和公共道德,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作息时间
第二十四条  已办理走读的学生,在外住宿期间,其人身和财物安全由学生本人及家长负责
第二十五条 走读学生所在院系及学生处等职能部门,应加强对走读学生的教育,了解、关心走读学生的学习、生活和校外住宿情况。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读本科学生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处、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原《四川美术学院学生住宿管理办法(试行)》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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